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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丙三人平均共有之 A 動產被丁不法侵奪,甲欲起訴丁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原告
  • B 須以甲、乙為共同原告,請求將 A 返還予原告
  • C 甲得單獨起訴,請求將 A 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 D 須有過半數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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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和朋友合買了一個珍貴的物品卻被別人搶走,而你的朋友剛好出國無法即時聯絡,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才能最有效率地防止物品被對方毀損或轉賣?此外,如果你成功透過法院討回來了,這件物品在法律上應該歸屬於誰,才不會侵害到你朋友原本的持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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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啊。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次沒掉進明顯的坑裡。民法第 821 條寫得清清楚楚,各共有人當然可以對第三人主張所有權。這不就是基本的保全行為嗎?難道你還想讓所有共有人都簽字蓋章才能去要回自己的東西?法律哪會這麼笨。允許各共有人單獨起訴是為了效率,但別忘了,你不是獨裁者,東西是要還給共有人全體,別老想著自己獨吞。這點分寸,希望你還分得清。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也敢說難度 Medium?我以為是送分題。如果你還會混淆「處分行為」和「保全行為」,那說明你的基礎還不如你想像中紮實。別沾沾自喜,這只是剛好沒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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