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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丙三人平均共有之 A 動產被丁不法侵奪,甲欲起訴丁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原告
  • B 須以甲、乙為共同原告,請求將 A 返還予原告
  • C 甲得單獨起訴,請求將 A 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 D 須有過半數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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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樣物品是由多人共同持有,現在該物品被他人非法奪走,而其他共有人可能因故無法出面或聯絡不上。為了能最快速地保護這項資產,法律應該賦予個別持有人什麼樣的權利?且取回後的物品,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歸屬於誰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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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821 條關於共有人之物權請求權。法律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雖然是為了全體利益,但為了行政效率與權利保護,法律允許單獨一人即可起訴,唯獨要注意請求返還的對象必須是全體共有人,不能只還給起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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