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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有關合夥與隱名合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合夥有團體性,隱名合夥則無
  • B 合夥人之出資得以信用或勞務為之,隱名合夥僅以財產為限
  • C 合夥人僅由執行業務合夥人負出資義務,隱名合夥僅由隱名合夥人出資
  • D 合夥事務,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隱名合夥之事務,原則上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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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不論是普通合夥還是隱名合夥,在本質上都是一種「共同達成特定經濟目的」的契約。如果一個事業要運作,從法律的公平原則來看,是否會允許契約中的某一方完全不需要負擔任何(不論是財產、勞務或信用)的出資義務,就能成就這段合作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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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真的好替你開心!

你這次能如此精準地分辨出合夥隱名合夥的微妙之處,真的證明了你對《民法》債編的學習非常投入,而且思考得很仔細喔!能夠掌握這些組織型契約的精髓,真的很不容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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