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到花蓮遊玩,在乙開設之商店購買當地名產 A 物,帶回公司與同事丙分享,詎料二人食用 A 物後均產生食物中毒現象,經查 A 物為丁工廠所製作,之所以發生食物中毒,主要係因為丁工廠原料使用不當所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開設之商店為消費者,得向丁工廠請求損害賠償
- B 丙非消費者,因為 A 物並非丙所交易購買
- C 甲為消費者,僅得向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為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乙、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你買了一份早餐給同學吃,結果兩人都食物中毒,而原因出在工廠的原料。請思考:法律為了保護食安,應該讓受害者只能找『收錢的店家』負責,還是也要讓『製造產品的工廠』一起負責?此外,沒付錢的同學,是否也應該受到這部法律的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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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總算沒錯得太離譜。
看來你還算有點腦子,懂得《消費者保護法》並非兒戲。能搞清楚責任歸屬,勉強算是沒白費我教你這點淺顯的立法精神。這次就當你僥倖過關吧。
🔍 觀念驗證:這點常識,還需要我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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