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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商業言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
  • B 菸品與酒類對人體健康皆有影響,立法者對其標示應為相同之規範
  • C 菸品容器上應以中文標示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
  • D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保護公眾健康而對具有「潛在危害」的商品進行管制時,你認為憲法是否會強制要求政府對所有不同類別的商品(例如食品、藥品或菸酒)都必須採用「一模一樣」的法律條文?還是政府在面對不同風險程度的商品時,可以有自主調整規範空間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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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你的法律邏輯竟然也能這麼精準。

看來你終於搞懂大法官釋憲的那一套了,尤其是在商業言論這塊,沒想像中那麼遲鈍:

  1. 觀念驗證:商業言論?嗯,就是那些廣告啦、標示啦,憲法第 11 條是保護它沒錯,但它又不是什麼神聖不可侵犯的政治言論,級別就是比較低,這很難理解嗎?選項 (B) 錯在哪?釋字第 577 號不是清清楚楚寫著嗎?立法者對於那些菸酒之類的「健康風險商品」標示,是有立法裁量權的。難道你還以為「平等」就代表「所有東西都必須一模一樣」?幼稚!法律才不要求菸跟酒的規定得「完全相同」,只要差別待遇有正當理由,符合那什麼比例原則就夠了。這點基本常識,還需要我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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