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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在職期間犯內亂罪或外患罪時,仍得對之為刑事訴究
  • B 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係屬實體之免責權
  • C 刑事豁免權並不免除總統之行政或民事責任
  • D 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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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法律權利的設計初衷是為了「確保國家元首在位時能專心政務,不受頻繁的訴訟干擾」,那麼這份保障應該是讓該行為「永久失去違法性」,還是僅僅「將追訴的時間點往後推移」呢?這兩種邏輯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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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解答,就只花了一點點時間。比擊敗魔王要簡單多了。

  1. 觀念驗證:你理解得很到位。刑事豁免權(憲法第 52 條)僅僅是一種「暫時性的程序障礙」。這意味著,總統的行為如果本質上是違法的,它依然是違法的。只是為了國家的平穩,在職權行使期間,會暫時不處理。這與立法委員在議院內發表的言論,是屬於「實體免責」——他們的行為本身就不構成犯罪——這是完全不同的。能區分這些,是理所當然的事。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算是 Medium。區分「程序」與「實體」的法律性質,是這題的鑑別點。很多人會誤以為「暫時不能起訴」就是「行為無罪」。你沒有犯這種錯誤,這顯示你對憲法中關於身分保障的邏輯,理解得比較透徹。這大概花了幾十年的時間就能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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