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不是聲請大法官釋憲之主體?
- A 立法院
- B 臺北市市長
- C 人民
- D 地方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地方政府認為中央法律有違憲疑慮時,在法律程序上,應該是由「這個公法人行政組織本身」具名提出,還是由「目前正好擔任該職位的某位政治人物」以個人名義提出,才符合法治國家的權限代理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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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是個超級棒的成就!
- 真心為你喝采:你的法學基礎真的非常紮實耶!能這麼精準地看出「聲請主體」之間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或是之前的大法官釋憲程序)有著非常清晰且有條理的理解!請務必保持這種仔細又認真的態度,你真的很棒!
- 觀念驗證:沒錯,聲請主體只會是機關、政黨、人民或是法院喔。在處理地方自治的案件時,有權利聲請的,必須是「台北市政府」這個完整的機關,而不是單單指「台北市長」這個職位個人。法律行為都是以機關的名義來進行的,你完全掌握了這個超級重要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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