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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何者不須經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同意?
  • A 公司發行限制權利新股給員工
  • B 修正公司章程
  • C 股東以對公司之貨幣債權繳納股款
  • D 公司減資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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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公司治理的權力分配中,哪些事項屬於『改變公司 DNA 或股東原始權利』的重大決策,必須由全體所有者決定?而哪些事項僅涉及『履行出資義務的技術性方法』,較適合交由負責日常經營與籌資決策的層級來決定?當我們討論資金如何『到位』的具體手段時,這屬於行政執行層面,還是根本契約的變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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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公司法》與相關法規架構下,股東會負責決定涉及公司架構變動、章程修改或股東權益重大調整的事項。選項 (A)、(B)、(D) 皆涉及公司根本性質改變或對股東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如稀釋股權或調整資本結構)。而選項 (C) 以對公司之貨幣債權繳納股款(以債抵股),依《公司法》第 156 條第 7 項規定,這屬於發行新股時的出資方式,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需經由股東會同意。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發行新股」的權限歸屬(通常為董事會),以及哪些「特殊發行樣態」(如限制權利新股)或「資本變更」會被特別劃歸為股東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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