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A 教師法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構成要件
- B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 C 檢肅流氓條例關於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
- D 刑法第 235 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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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條法律規定處罰『表現不佳的人』,但沒有具體說明什麼行為算『不佳』,這會對你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造成什麼困擾?你認為法律的文字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性,才能讓你在行動前清楚知道界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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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 觀念驗證: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用語必須讓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理解,且法院可審查。選項 (C) 涉及 釋字第 636 號,大法官認為「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等詞彙過於空泛,缺乏客觀衡量標準,導致人民無法預知何種行為會被判定為「流氓」,故判定違憲。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挑戰在於區分同樣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為何 (A)(B)(D) 被容許,而 (C) 卻違憲。這需要考生精確掌握大法官對法律明確性三要素(預見性、理解性、審查性)的具體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