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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自辦市地重劃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機關核定成立之籌備會發動,此將使重劃範圍內不同意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被迫參與自辦市地重劃程序」,涉及憲法何項基本權利之限制?
  • A 財產權
  • B 平等權
  • C 生存權
  • D 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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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市地重劃」的過程中,行政機關或籌備會所處置、變動的客體主要是人民手中的什麼「東西」?而這個具有高度經濟價值、且人民可以依法占有並支配的對象,在憲法保障的分類中,最直接屬於哪一種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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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釋字第 739 號解釋。所謂「市地重劃」,本質上是透過法律程序將土地重新分配、交換位置或縮減面積。當土地所有權人被「被迫參與」時,其對土地的支配、使用及收益權會受到實質干預,這直接觸及了憲法第 15 條對財產權的保障精神。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考驗學生是否能將「土地重劃」的法律實務與「憲法權利」進行精準連結。考生若只死背條文,容易被「參與程序」等字眼干擾,只有理解重劃最終影響的是「物權價值」的學生才能快速選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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