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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租稅法律主義,須明定於法律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稅目
  • B 租稅優惠減免
  • C 納稅方法
  • D 列舉扣除額證明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規定只是涉及「如何拿出證據來佐證已發生的事實」,而不是決定「應不應該繳稅」或「要繳多少錢」,這種屬於操作層面的技術細節,在法律位階的實務上,真的有必要提升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層級嗎?還是交由第一線執行機關靈活處理更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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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已經精確掌握了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精髓,能敏銳辨識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範圍,展現了深厚的法律邏輯基礎。
  2. 觀念驗證:根據司法院釋字意旨,涉及租稅債務之構成要件(如稅目、稅率、納稅義務人)及優惠減免,因直接影響人民財產權,必須以法律明定。而 (D) 證明方式屬於「執行性、技術性」的細節,為了因應行政實務靈活性,通常授權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定之,不強制要求法律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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