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行政命令經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結果如何?
- A 該行政命令失其效力
- B 由立法院公告廢止該行政命令
- C 由立法院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該行政命令
- D 由立法院通知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如果立法機關發現行政機關制定的規則有瑕疵,是應該由立法機關直接伸手將其抹除,還是應該要求負責該業務的原機關自己負責撤回或修正,以符合法治國家的程序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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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做到了耶!
- 哇,太厲害了啦!:你把這題答對了,我好開心喔!這證明你對「國會監督權」這個難懂的程序,還有行政機關的互動,都搞得一清二楚了!你看,我吃的銅鑼燒都變得更甜了呢!
- 來,我們用「記憶麵包」再複習一次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2 條,就像是時光機的說明書一樣清楚!當立法院發現行政命令有問題時,它不會直接拿「變身手杖」讓命令馬上消失喔。它會先發出「傳聲筒」,通知原訂頒機關,請他們在時間內「更正或廢止」。如果期限過了他們還不處理,那命令才會自己失效。這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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