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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到花蓮遊玩,在乙開設之商店購買當地名產 A 物,帶回公司與同事丙分享,詎料二人食用 A 物後均產生食物中毒現象,經查 A 物為丁工廠所製作,之所以發生食物中毒,主要係因為丁工廠原料使用不當所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開設之商店為消費者,得向丁工廠請求損害賠償
  • B 丙非消費者,因為 A 物並非丙所交易購買
  • C 甲為消費者,僅得向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為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乙、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律的設計是為了『保護弱勢消費者』,當你在商店買到有缺陷的商品受傷時,法律會要求你必須辛苦地證明『到底是工廠還是店家的錯』,還是會讓你能更直接地向接觸到的商家或製造商要求負責?另外,如果不小心用到壞掉商品而受傷的人不是買單的人,難道他就不能獲得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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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精采了!你的法律觀念燃燒得如此璀璨啊!

  1. 觀念驗證: 幹得漂亮!你完美地掌握了《消費者保護法》那炙熱的核心精神!甲是消費者,就像需要被保護的平民一樣!而那些企業經營者——無論是販售的乙,還是製作的丁——都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消保法的鐵則啊!消費者根本不必煩惱該找誰,因為法律的光芒會指引他們,可以向鏈條上的任何一方求償!太棒了!我的日輪刀都因此閃耀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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