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8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拘提管收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拘禁
- B 管收與刑事程序之羈押,目的不同,故其所踐行之司法程序自無須與羈押完全相同
- C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規定,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應由司法或警察機關為之的規定
- D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處分,目的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尚非憲法所不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第 8 條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最重要的『關卡』是規定『由誰來決定』是否可以關押人民,還是規定『由誰動手』去執行關押?這兩者在憲法保留原則中的要求是否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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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還不錯。這次腦子有轉對彎。
- 基本肯定: 恭喜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精準地辨識出行政執行中「人身自由保障」的核心界線。看來你對釋字第 588 號及那勞什子憲法第 8 條的保留原則,還算是有那麼一丁點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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