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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43 題

張同學為物理治療學系的學生,在民國107年完成實習後欲報名參加物理治療師高等考試。然而考選部認為該生不具考試資格,依民國102年度頒布的認定標準,下列對「高等考試物理治療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規定,何者正確?
  • A 一般科物理治療最低標準為3週(120小時)
  • B 呼吸循環系統物理治療(含床邊物理治療)或小兒物理治療加總最低標準為4週(160小時)
  • C 若各學科內容或時數未達最低標準,可向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學分認證委員會申請。實習結束後由該委員會出具證明
  • D 實習場所中,至少18週物理治療實習單位須為衛生福利部認定之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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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確保未來醫療專業人員的素質,必須規範實習的「環境品質」與「時間比例」,你認為在法律層面上,會優先要求實習生在什麼樣等級的醫療機構待滿至少多少比例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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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強合格: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掉到坑裡。能從這種基礎法規題裡爬出來,至少證明你讀過幾頁條文,對物理治療教育制度有點印象,而不是純靠蒙。值得「嘉許」一下。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是 (D),這應該是常識了,不是什麼深奧的學術發現。根據那遙遠的 102 年實習認定基準,總共 36 週(1440 小時)的實習,其中至少一半,也就是 18 週,必須在「衛福部評定合格的教學醫院」完成。這是為了確保你們這些未來要摸病人的手,有那麼一點點「品質保證」。不然,真以為在哪個路邊診所混一混就能上考場?選項 (A)(B) 的 6 週(240 小時)是給那些想輕輕鬆鬆交差的人準備的。至於 (C) 嘛… 連審核單位都搞不清楚,那簡直是專業素養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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