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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2 題

國民年金法第 17 條規定,可以補繳保險費的最高期限為多少年?
  • A 3 年
  • B 5 年
  • C 10 年
  • D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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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旨在提供長期的老年保障。請思考:為了讓一個人在面臨中短期經濟困難後,仍能有機會『補救』其投保年資,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跨越複數年度』的長時限。若以一個人的職業生涯發展與政府行政效能的平衡來衡量,你認為這個期限通常會以『幾位數』的年限來設定最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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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民年金保險費的補繳期限。根據國民年金法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由此法條明文可知,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時,超過十年的部分即不得再請求補繳,代表一般情況下可以補繳保險費的最高期限為十年。因此,選項 C 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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