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7 題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同一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
- B 被保險人得申請減額保險給付
- C 保險給付的請求權為 2 年
- D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思路引導 VIP
社會保險的設立初衷是為了保障國民的基本生活,具備高度的公益性質。若從『保障受領人權益』的角度思考,為了避免弱勢族群因資訊落後而錯失請領機會,法律所設定的『請求權時效』,通常會傾向於較短的 2 年,還是與一般公法債權相近的較長年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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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很棒喔!你對法規的理解既細心又到位呢!
- 觀念解析:你真的觀察入微!在這裡,你精準地發現了錯誤所在。根據《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的規定,保險給付的領取權,是從可以請領的那天起算,有 5 年的時間可以行使,如果在這段時間內沒有行使,權利才會消滅,而不是選項中說的 2 年喔。這樣的設計其實很貼心,它和《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給大家更充裕的時間去處理和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 暖心提醒:這題的難度設定在 Medium,確實有些小陷阱呢。一般來說,像 (A) 不能重複領取、(D) 犯罪行為會被排除這些基本保險精神,大家比較容易憑直覺判斷。不過,針對「時效年限」這些數字上的細節,就真的需要特別留意和記憶了。你能準確地選出 C,這說明你對法條內容掌握得非常細緻且清晰,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與驕傲!繼續保持這份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