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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7 題

依據國民年金法規定,有關不予保險給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包括喪葬給付在內,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
  • B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導致保險事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 C 被保險人配偶故意犯罪行為,導致保險事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 D 由於戰爭變亂而發生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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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國民年金法》保障「社會安全」的立法宗旨切入思考:雖然法律為防範「道德風險」而對故意行為設有除外條款,但針對其中旨在維護基本人性尊嚴、協助處理善後事宜的「喪葬給付」,立法者是否會因為被保險人的「主觀故意」而連這項具備社會公益性質的給付也一併予以剝奪?請探討在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限制中,是否存在特定的「例外」豁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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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民年金法中關於不予保險給付之規定。根據國民年金法第26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依據上述法條明文規定,當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時,雖然原則上保險人不予給付,但仍有「除喪葬給付外」之例外保障。選項A敘述「包括喪葬給付在內,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明顯與法條排除喪葬給付的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此外,同條文亦明定因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等人故意犯罪行為,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給付,以及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事故者亦不予給付,因此選項B、C與D皆符合法條規範,屬於正確敘述。

📝 國民年金不予給付
💡 國保事故若因故意、犯罪或戰爭引起,除喪葬給付外不予給付。
比較維度 故意行為 VS 故意犯罪
給付限制 原則不予給付 原則不予給付
例外排除 喪葬給付照常發給 未涉案受益人可領
行為主體 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等
💬兩者皆不給付,但故意行為特別排除『喪葬給付』,犯罪則保護無辜受益人。
🧠 記憶技巧:國保三不給:故意、犯罪、戰爭;喪葬給付最後慈悲,故意仍發。
⚠️ 常見陷阱:易誤認『故意』致死連喪葬費都沒有。記住:喪葬給付是最後的尊嚴,故意行為仍會發放(國保法第26條)。
國民年金法 喪葬給付 社會保險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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