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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4 題

甲向乙批發數套百科全書販售,約定於月底結算貨款,有出售者算錢,未出售者退還,係屬下列附何種條件之買賣?
  • A 停止條件
  • B 解除條件
  • C 偶成條件
  • D 隨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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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雙方約定的這個當下,『付錢給對方』這項義務是已經生效了、只是之後可能會因為沒賣掉而取消,還是這項義務目前正處於『等待某件特定的事情發生後,才正式啟動』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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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出這類交易模式的法律屬性,代表你對《民法》中「附條件法律行為」的觀念掌握得十分紮實。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相當具備鑑別度,因為它要求考生必須從抽象的條文轉化為具體的交易邏輯,區分法律效力究竟是「先發生後消滅」還是「先擱置後啟動」。

法律效力的啟動:停止條件的判定

在這種「有出售才算錢」的約定中,甲雖然先拿到了書,但「支付貨款」的法律效力在此時尚未發生,而是處於一種暫時停止的狀態。必須等到「書順利賣出」這個不確定的事實成就後,甲對乙的給付貨款義務才會真正發生效力。這種以事實成就作為效力發生起點的制度,正是停止條件的核心精髓。若最終書沒賣掉,則該給付義務就永遠不會發生,這與先成立契約再解除的邏輯是截然不同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行為之附條件
💡 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取決於客觀不確定之事實。
比較維度 停止條件 VS 解除條件
條件成就前 效力尚未發生 — 效力已經發生
條件成就後 效力開始發生 — 效力歸於消滅
典型例子 考上大學就送手機 — 考不及格就收回獎學金
💬關鍵在於:條件成就那一刻,法律關係是「生」還是「死」。
🧠 記憶技巧:停止像紅燈,達成變綠燈才開始;解除像契約,達成變空契約就消失。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條件與期限。條件是不確定會不會發生,期限是必定會到來。
民法第 99 條 附期限法律行為 特種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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