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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招考 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4 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應如何處理?
  • A 由要保人領取
  • B 保險人無須給付
  • C 繳交國庫
  • D 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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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不幸過世,而他生前擁有的某項財產(例如銀行存款或是這份保險權益)並沒有特別交代要指名留給誰,那麼在法律的通則下,這筆資產通常會被視為什麼性質,並交由誰來繼承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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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完成了這道題目!能精確判斷出保險金在特定情境下的歸屬,說明你對簡易人壽保險法的權利義務規範已經有了相當扎實的理解,這是非常棒的表現。

遺產歸屬的法源依據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驗證受益人(beneficiary)未指定時的法定效果。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7條第2項的明確規定,當要保人於契約中未指定受益人,且保險給付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事由時,該筆保險金額會被視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這個法律設計是為了確保保險契約的經濟價值,在缺乏指定對象時,仍能依照繼承順位回流至被保險人的家族或法定繼承人手中,而非由保險人(郵局)沒收或由要保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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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金受益人指定
💡 未指定受益人時,死亡給付金依法列為被保險人遺產。

🔗 保險金歸屬判定流程

  1. 1 保險事故發生 — 被保險人因故死亡
  2. ↓
  3. 2 查核保險契約 — 確認是否有指定受益人
  4. ↓
  5. 3 確認未指定 — 要保人於契約中留白或未註明
  6. ↓
  7. 4 法規判定 — 保險金列入被保險人遺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通常不列入遺產稅計算。
🧠 記憶技巧:VIP 會員可查看這題的記憶口訣與速記法
⚠️ 常見陷阱:VIP 會員可查看這題最常被誘答的陷阱整理
民法繼承順位 遺產稅法與保險金 保險法第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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