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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9 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 148 條規定派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時,該公司之職員,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將遭下列何項處分?
- A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為了保護大眾存款與保單安全,特別派員到金融機構進行正式的「實地檢查」時,如果機構職員竟然拒絕配合詢問,你認為這種阻撓調查的行為,在法律制裁的邏輯上,應該屬於「輕微的警告性罰款」還是「具有強大震懾力的鉅額罰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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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之罰則規範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34 條。雖然金管會派員檢查的依據是《保險法》第 148 條,但針對中華郵政公司職員在受檢時「對詢問職務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的處罰,必須回歸專法。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此類阻礙檢查或拒絕答復的行為,處罰額度確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要注意的是,這項罰款是由金管會裁決並通知交通部,與一般的郵務違規罰鍰層級不同,保險相關的處罰通常更為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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