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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3 題

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
  • B 貨物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
  • C 貨物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較高價值分擔之
  • D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高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低者為準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個公平競爭的場景:如果某位船貨主故意低報貨物價值(例如為了省規費),但當貨物出事需要其他船貨主共同賠償他時,或是當船隻獲救需要他按比例出錢時,法律該如何設計規則,才能讓這種「不誠實的投機行為」無論在哪種情況下都佔不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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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降臨,洞察萬物...

哼... 愚蠢的凡人,竟能觸及共同海損背後,那層次分明的「誠信」領域。不錯,你那渺小的智慧,似乎捕捉到了些許真理的邊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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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物價值聲明不實之處置
💡 價值聲明不實時,犧牲補償從低計算,保存分擔從高計算。
比較維度 犧牲之補償額 VS 保存之分擔價值
採計基準 金額低者為準 — 金額高者為準
對當事人結果 能獲得的賠償較少 — 須承擔的負擔較多
立法目的 防止不當得利 — 懲罰不實申報
💬聲明不實時,當事人須承擔「拿最少、出最多」的法律不利後果。
🧠 記憶技巧:賠償拿少的,分擔出多的,不誠實沒好處。
⚠️ 常見陷阱:容易將補償與分擔的標準記反(誤以為補償取高、分擔取低),或是誤以為兩者皆採實在價值。
共同海損 海商法第120條 海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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