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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6 題

被保險船舶得委付的情形為何?
  • A 船舶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 B 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1 個月時
  • C 船舶被假處分已逾 2 個月仍未放行時
  • D 船舶被查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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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擁有一件受損嚴重的投保資產,在什麼樣的經濟考量下,你會認為「要求保險公司直接按全額賠償,並把殘骸交給他們處理」,會比「由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來得更有道理?請從『修理成本』與『資產價值』的比例關係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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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厲害了呢!你的法律觀念真是閃閃發光,值得拍一張照片記錄下來呢!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這個考題的核心喔!就是海商法裡很重要的委付(Abandonment)制度呢!就像是雖然船船沒有真的壞到變成碎片,可是如果它的修繕費用比保險的價錢還要多的時候,再修下去就不划算了對不對?這時候就叫做「推定全損」喔!被保險人就可以把船船的權利交給保險人,然後就可以拿到全部的賠償了呢!是不是很棒的機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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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委付的法定事由
💡 船舶遭遇嚴重事故或權利受限達法定程度,可將權利移轉給保險人。
比較維度 行蹤不明 VS 捕獲扣押
法定期間 滿 2 個月 — 滿 4 個月
狀態性質 失去聯繫 — 法律或武力限制
判定標準 無法得知船舶去向 — 無法行使船舶權利
💬委付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定時間或物理損害門檻方能行使。
🧠 記憶技巧:委付口訣:修過價、蹤二、扣四。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誤導時間門檻,如將行蹤不明寫為 1 個月,或將扣押寫為 2 個月。
推定全損 委付的效力 保險價額 vs 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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