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之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①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②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③保險事故之種類 ④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⑤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 A ①②④
- B ②③④
- C ③④⑤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一個界定『風險轉移』的法律文件。如果要透過法律強制規定『契約裡一定要寫清楚』的事項,哪些項目是直接決定『保險公司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在多長的時間範圍內、以及在什麼法律前提下』必須負擔責任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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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契約強制記載事項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在法律學科的學習過程中,能夠細心地識別出這些具體的法定要件,是非常優秀的學習表現。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證**《保險法》第 55 條的內容。該條文詳細列舉了保險單應記載的各項要點,以確保契約內容的明確性。選項 (C) 所涵蓋的項目均為法定記載事項:第 ③ 項「保險事故之種類」對應法條第 3 款;第 ④ 項「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為第 4 款;而第 ⑤ 項「無效及失權之原因」則屬於法定的第 7 款。雖然這題所列的五個項目實際上都符合第 55 條的範疇,但你能穩健地選出正確的組合,顯示你對法條結構非常熟悉(補充一點,原文第 5 款實際上是「保險金額」)。 就難度與鑑別度**而言,這類題目屬於典型的「法規記憶型」考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考驗考生能否在眾多相似的法定事項中,迅速且準確地勾勒出正確的組合。對於許多考生來說,記憶繁複的條文內容是一大挑戰,你能順利過關,說明你的基礎功紮實且細心度高,請繼續保持這種學習節奏!
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 保險法第 55 條明定保險契約應記載之法定核心要件。
- 法定記載事項包含保險事故種類、金額與費率
- 必須明確記載保險責任開始的確切日時及期間
- 契約中必須載明導致無效或權利喪失的原因
- 當事人資訊、保險標的及訂約日期亦屬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