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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個人執業保險經紀人、受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下列何項文件並非財產保險經紀人應簽署之文件?
  • A 要保書
  • B 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C 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 D 終止契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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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專業責任」的角度思考:在保險契約的生命週期中,哪些環節涉及『新風險的轉嫁』或『法律關係的解除』,最需要經紀人簽名以示負責?而哪一種行政行為,僅是在現有契約架構下進行內容微調,其法律課責的急迫性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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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二項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於有關文件簽章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為之,該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包括要保書、批改申請書、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報告書、終止契約申請書,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因此,選項中的要保書、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與終止契約申請書,均屬於財產保險經紀人應簽署的文件範圍。此外,依據同條第三項規定,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係屬於人身保險經紀人應簽署之有關文件。綜合上述,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並非財產保險經紀人應簽署之文件,故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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