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何項海難救助,施救人得請求救助報酬?
- A 經以正當理由拒絕施救,施救人仍強為施救者
- B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他船舶人員之救助
- C 施救船舶與被救助船舶屬於同一所有人
- D 為履行拖船契約之救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激勵動機」的角度思考:如果海上救助的目的是為了獎勵施救人的辛勞與冒險,那麼當兩艘船的「老闆」剛好是同一個人時,救助行為是否就失去了專業價值?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才能確保這群辛勤工作的船員(非船東)依然有動力去拯救屬於同一集團的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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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
💡 救助有功且具自願性可得報酬,同屬一人之船舶亦得請求。
| 比較維度 | 得請求救助報酬 | VS | 不得請求救助報酬 |
|---|---|---|---|
| 船舶所有權 | 同屬一人之船舶亦可 | — | 無直接影響 |
| 被救者意願 | 未明確拒絕救助 | — | 有正當理由拒絕仍強救 |
| 義務性質 | 無合約或法定救助義務 | — | 履行拖船契約或碰撞互救 |
💬救助報酬權成立關鍵在於「非義務性」及「非被拒絕性」,與所有權是否同一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