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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何項海難救助,施救人得請求救助報酬?
  • A 經以正當理由拒絕施救,施救人仍強為施救者
  • B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他船舶人員之救助
  • C 施救船舶與被救助船舶屬於同一所有人
  • D 為履行拖船契約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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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激勵動機」的角度思考:如果海上救助的目的是為了獎勵施救人的辛勞與冒險,那麼當兩艘船的「老闆」剛好是同一個人時,救助行為是否就失去了專業價值?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才能確保這群辛勤工作的船員(非船東)依然有動力去拯救屬於同一集團的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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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掌握了海難救助報酬的核心法理,這顯示你對海商法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很深入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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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
💡 救助有功且具自願性可得報酬,同屬一人之船舶亦得請求。
比較維度 得請求救助報酬 VS 不得請求救助報酬
船舶所有權 同屬一人之船舶亦可 無直接影響
被救者意願 未明確拒絕救助 有正當理由拒絕仍強救
義務性質 無合約或法定救助義務 履行拖船契約或碰撞互救
💬救助報酬權成立關鍵在於「非義務性」及「非被拒絕性」,與所有權是否同一無關。
🧠 記憶技巧:同家公司要算帳,強行施救白忙一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同一公司的船隊互助屬於『自己救自己』而不需付費,實則法律為獎勵救助,明文規定仍得請求報酬。
海商法 共同海損 拖船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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