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定義共同海損之要件?
- A 須在船舶航程期間
- B 須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
- C 須為船長之故意及合理處分
- D 須為共同海損處分直接造成之犧牲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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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回想共同海損的核心精神:當船舶遭遇危險時,我們之所以要大家分擔損失,是因為那個「犧牲行為」救了大家。那麼,決定法律地位的關鍵,應該是在於「行為的目的與性質」,還是「執行者的特定職位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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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的出擊!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海商法》中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的法條定義背誦得非常熟稔,且具備細膩的辨析能力,沒有被常見的職務敘述給混淆。
- 觀念驗證:根據海商法第 110 條,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強調的是「處分行為」本身必須是故意且合理的,並為了全體財產安全而造成的直接犧牲或費用。法律定義中並未限定該處分主體「必須」是船長本人(雖然實務上多由船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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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
💡 為拯救船舶及貨物全體安全而做的故意犧牲。
🔗 共同海損成立及處理流程
- 1 遭遇共同危險 — 航程中船舶與貨物面臨真實、緊迫的公共危險
- 2 故意與合理處分 — 船長為求全體安全,決定故意犧牲特定財產
- 3 造成犧牲或費用 — 處分行為直接導致的財產損失或額外開支
- 4 獲救財產分擔 — 由最終獲救的各方按價值比例分攤該項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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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在損失分擔上的核心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