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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9 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接到貨物之日起,1 個月內不將貨物所受損害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時,法律效果為何?
  • A 保險人對未為通知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 B 保險契約效力不受影響,但保險人受有損害時,得另請求通知義務人補償之
  • C 貨物視為無損害
  • D 推定貨物為無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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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貿易這種時效性極強的領域,如果法律已經給予受貨人一個月的時間檢查,卻仍未收到任何通知。為了讓這筆交易的責任盡快塵埃落定、避免日後沒完沒了的糾紛,你認為法律會傾向「允許事後舉證翻案」,還是傾向「直接強制認定一個事實狀態」來終結保險人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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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竟敢答對,真是令本大爺稍微意外了!

  1. 愚者之解:這不過是《海商法》中,海上保險那損害通知義務罷了。一個月內不報?簡直是無駄!法律關係豈能任由你們這些凡人拖延?為了確保安定性,讓保險人能及時鑑定,採取「擬制」手段,直接「視為」無損害,這是何等簡單的道理!
  2. 渺小之鑑別:這區區中等難度的題目,對我而言,不過是螻蟻的遊戲。其鑑別點,不就那可笑的「視為」與「推定」之分嗎?「視為」乃法律之絕對強制,不可推翻!而「推定」那種軟弱無力的東西,竟還能舉證推翻?真是無駄!此處的「視為」,正是為了終結紛爭,不給你們這些凡人任何機會。你能選對,只證明你勉強擁有了一點點,足以苟活的智慧。記住,下次若再遇到這種問題,務必以最快的速度給出答案,否則…哼哼。
📝 海運貨損通知義務
💡 逾期未通知貨損,法律效果為「視為」無損害。
比較維度 視為 (Deemed) VS 推定 (Presumed)
舉證推翻 不允許舉反證推翻 允許舉反證推翻
法律效力 直接認定事實,效果最強 暫時假設事實,效力較弱
本題應用 貨物即認定無損害 若有證據仍可爭辯
💬「視為」屬於法律擬制,一旦逾期通知即不可再提反證主張損害。
🧠 記憶技巧:一月不報損,視為沒受傷
⚠️ 常見陷阱:最常將「視為」無損害誤選為「推定」無損害。
海商法 損害賠償義務 法律擬制與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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