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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船舶碰撞之訴訟,無管轄權之法院為:
  • A 加害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
  • B 船舶扣押地之法院
  • C 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 D 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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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法院是否有權審理特定案件,我們會尋找「與案件有緊密關聯的地點」。試著思考:在處理一場船舶事故時,哪些地點能最直接地取得證據(事發現場)、找到責任人(被告),或是最能確保未來賠償金的執行(資產所在地)?若僅僅是船隻事後隨機停靠的一個港口,其關聯性是否足以支撐法律上的強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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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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