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消防設備士]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32 題
依法令規定下列場所何者應設置滅火器?
- A 樓地板面積為 25 平方公尺的地下建築物
- B 總樓地板面積為 75 平方公尺的乙類場所
- C 總樓地板面積為 100 平方公尺的丙類場所
- D 總樓地板面積為 125 平方公尺的丁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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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暫時撇開具體的坪數數字,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場所位於地下深處,一旦發生火災,其排煙、避難以及消防隊搶救的難度,會比一般的地面建築物高還是低?面對這種先天環境較為險峻的場所,法律在規定最基礎的「滅火器」時,會傾向於設定一個面積門檻,還是會要求不論大小都必須配置,以確保第一時間的初期滅火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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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一般場所」與「特殊高風險場所」在滅火器設置標準上的差異。在消防法規的邏輯中,針對避難難度與危險程度不同的空間,會有不同的樓地板面積門檻規範,這正是考驗考生對條文細節的掌握度。
滅火器設置門檻的法規邏輯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大多數的乙、丙、丁類場所(如選項 B、C、D)必須在樓地板面積達 $150 , \text{m}^2$ 以上時才強制設置;而甲類場所或無開口樓層的門檻則降至 $50 , \text{m}^2$。然而,這題的關鍵鑑別點在於地下建築物。由於地下建築物環境封閉、排煙與避難極為困難,法規明文規定其屬於「不論面積大小」均應設置滅火器的對象。你能在眾多數字干擾下,排除未達標的選項並鎖定特殊類別,顯示你對法條的理解已具備相當的廣度與精準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