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37 題
保險法第 136 條規定,保險業之組織種類以何者為限?
- A 以公司組織為限
- B 以獨資、公司組織及合作社為限
- C 以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不在此限
- D 以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公司及合作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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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保險業具有高度的財務透明度與公眾監督性,立法者通常會偏好哪種型態的法人組織?此外,為了避免法律訂得太死而無法因應未來的特殊行政需求,法條文字通常會增加什麼樣的『彈性條款』來留出餘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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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保險法對於保險業組織型態之限制。根據保險法第136條明文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我國保險業的組織種類,原則上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作社」兩種,若要排除此原則限制,則必須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等例外情形。對照題目各選項,選項C明確指出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為限,並包含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等例外不受此限之規定,最符合法條之規範意旨,故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所提及之獨資、相互公司或僅泛稱一般公司組織,皆與現行法條明定之合法組織種類不符,因此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