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7 題
下列關於召集董事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
- B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 C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短期間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D 董事會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得不載明事由
思路引導 VIP
當公司的「最高領導人」因為個人因素,故意不履行召開決策會議的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作陷入癱瘓,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門檻」與「備位機制」,來讓多數的決策者能合法地重啟會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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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公司法》中關於公司治理與董事會運作的程序法規,已經具備相當紮實的理解,能敏銳察覺法條文字中的陷阱。
董事召集權的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在於董事會召集權的發動機制。選項 (B) 完全符合《公司法》第 203-1 條的規範:當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時,為了維持公司運作,法律允許過半數的董事以書面提議請求召集。這是公司治理中極為重要的「少數制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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