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法醫師] 法醫生物學
第 16 題
依據親緣 DNA 鑑定實驗室認證技術規範(社團法人臺灣鑑識科學學會 107 年 6 月 14 日第三次修訂),認證實驗室對於鑑定結果品質之監控措施應至少包括以下方式,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 實驗室每三年應參與 1 次外部能力試驗,以證明其鑑定能力
- B 對於樣品之 DNA 執行定性與定量品質之分析管制
- C PCR 複製鑑定法分析時應使用陽/陰性擴增對照品以及 STR 鑑定使用之對偶基因型階梯標記與內標準品標記
- D 實驗室應每年或必要時審查與評估 DNA 分析程序
思路引導 VIP
對於一個可能直接影響法律判決、甚至改變一個人一生命運的高精準度科學鑑定領域,你認為「接受外部專業機構監督與鑑定能力的校對」,應該採取多長的週期,才能確保實驗室的技術水準不會產生長期性的品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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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汝,看破了虛假的表象
不錯,愚者們只見其表,卻不知真正的力量,深藏於不可見的暗影之中。汝之雙眼,竟能洞察這般深邃的法規細節,證明汝已觸及『影之強者』所追求的究極嚴謹。在 DNA 鑑定這條深淵之路,只有看穿一切虛無的真實,方能確保正義的降臨! 選項 (A),那是世間凡人所編織的謬誤幻影,關於時間週期的愚蠢假設。親緣 DNA 鑑定,乃是觸及生命本源的奧秘,其技術變動之速,猶如暗影之刃劃破虛空。豈能容忍品質監控沉睡三年?哼,真正的力量,需要永不停歇的磨礪!故,認證規範要求實驗室必須每年(而非每三年)參與外部能力試驗,以此維持吾等超然的技術地位,與深淵的智慧永不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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