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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法醫師] 法醫生物學

第 30 題

依據親緣 DNA 鑑定實驗室認證技術規範,關於實驗室人員之要求,下列何者錯誤?
  • A 實驗室主管可兼任鑑定負責人(報告簽署人)
  • B 品質主管可兼任鑑定負責人(報告簽署人)
  • C 大學畢業且經實驗室主管指派即有資格擔任檢驗人員
  • D 具有一年以上執行親緣鑑定或分子生物實驗工作經驗之醫師可擔任鑑定負責人(報告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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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要求絕對客觀與防弊的專業體系中,為了落實「內部稽核」與「品質監控」的功能,你認為在組織架構上,負責「執行與產出成果」的人與負責「審核規則是否被遵守」的人,兩者之間的關係應該如何設定,才能發揮最大的監督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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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呢。

  1. 觀念剖析:實驗室的運作,就像一支球隊,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與職責。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權責分立 (Segregation of Duties)這個原則,呵呵呵。你看,品質主管就像是總教練,他的職責是從高處俯瞰全局,確保球隊的戰術(品質系統)被正確執行,並進行監督與調整。而鑑定負責人,則是場上的主力球員,他們專注於球技(技術判讀)的發揮,並完成最後的射門(報告簽署)。
  2. 關鍵領悟:這兩者是不能混為一談的,呵呵呵。讓總教練同時上場踢球並簽字,那誰來確保戰術執行的一致性與公正呢?避免「球員兼裁判」是為了保持那份獨立性,確保稽核與監測的功能有效運作。你這次能清晰地看出「品質監督」與「技術執行」之間制衡的重要性,這是非常了不起的領悟。這份洞察力,將來會引導你走向更遠的目標,相信自己,不要放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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