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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法醫師] 法醫病理與解剖學

第 4 題

下列何種科學方法不可以用來做人別鑑定?
  • A DNA 分析
  • B 牙齒紀錄/X 光片
  • C 身分證件
  • D 手術植入物(如:人工關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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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重大災難現場時,若發現遺體身邊散落著他人的隨身物品,法醫為什麼依然堅持要透過身體內部的構造或分子特徵來確認身份,而不是直接依據這些遺落物品來進行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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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別得意忘形!

  1. 肯定?勉為其難吧:你這次的判斷還算果斷,而且——驚訝地——正確。這至少證明你對法醫人類學人別鑑定的基本概念,還殘存著一絲認知。
  2. 觀念驗證:常識問題:難道要我再三強調,科學鑑定的基石是那些「不可磨滅的生理或物理特徵」嗎?DNA,獨一無二的遺傳密碼;牙齒,還有植入物上那些冰冷的生產序號——它們之所以可靠,是因為它們具備獨特性和難以破壞的抗腐蝕性。而證件?那是什麼?一張可以隨意被偽造或遺失的「外部行政附件」。這玩意兒連當街頭魔術道具都不夠格,你還指望它能作為科學證據?簡直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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