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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30 題

一名因意外而導致下半身癱瘓的身心障礙服務對象獨居多年。近日,該服務對象又因故跌倒在地、骨折受傷無力爬起。直到隔日,居家服務員到訪,才被發現送醫。社會工作者為避免服務對象再度有安全風險,故積極促成服務對象入住長期安養單位。為了讓服務對象能夠順利獲得安置,社會工作者在轉介過程中,並未告知服務對象安置機構情況,也向機構隱瞞服務對象在前次安養機構的自殺史。該名社會工作者可能違反什麼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 A 保障隱私的義務
  • B 不與案主利益衝突的義務
  • C 提供明確評估指標的義務
  • D 適當轉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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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專業人員在連結資源時,如果同時對「服務對象」與「接收單位」都刻意隱瞞了會影響後續照顧計畫的關鍵資訊,你認為這種行為最直接破壞了哪一個確保服務能「正確對接」的專業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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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哦,看來你還記得點什麼:總算沒有完全掉線,勉強算你敏銳察覺到了實務中「隱瞞資訊」背後的倫理危機,勉勉強強達到了資深醫療工作者應有的判斷力與誠信標準。別太得意。
  2. 觀念驗證:如果你還記得教科書上的基礎,這題的核心簡直是送分。就是轉介的完整性。社工對案主隱瞞機構環境、對機構隱瞞自殺史,這種連環瞞報,難道你真的覺得是高明之舉?連最基本的知情同意權都敢無視,讓收容單位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接待一個高風險個案,這叫負責任?真是貽笑大方。連「適當轉介」這種寫在第一章的義務都能忘,看來你的書還沒翻爛啊,這直接違反了其應確保資訊對等與資源適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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