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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9 題

不動產經紀業者以下何種行為不涉及違法聯合行為?
  • A 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或協議限制服務報酬之調整
  • B 協議拒絕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參與聯賣
  • C 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一般委託契約
  • D 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

思路引導 VIP

當多家競爭者私下達成某種協議時,法律最在意的是這項協議是否會「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或「阻礙其他對手競爭」。請你思考:如果一項協議是讓消費者保有『可以同時找多家公司服務』的權利,這與那些『限制只能找誰』或『統一價格』的協議相比,哪一個比較不像是為了壟斷利益而存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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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聯合行為」的法律界線,代表你對公平交易法的核心精神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該行為是否實質上「限制了市場競爭」。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要旨

依據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 定義,所謂「聯合行為」是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而 第 15 條 則原則上禁止此類行為。選項 (A) 共同決定報酬、(B) 拒絕聯賣以及 (D) 約束契約期間,本質上都屬於透過協議來削減彼此間的競爭壓力,容易損害消費者權益,因此皆屬於法律禁止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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