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5 題
羅斯(Rawls,1971)所著「正義論」認為當自由機會均等後,有人無法與人平起平坐,為達到公正弱勢優先,提供婦女、少數民族、身心障礙者就業或就學保障名額等措施,此是基於何種觀點?
- A 補償原則
- B 矯正原則
- C 積極性差別待遇
- D 轉讓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競賽中,若參賽者的負重天生不同,僅給予『同樣的起跑線』是否真能達成公平?為了讓弱勢者有機會追上領先者,政府在法律或制度上,應該採取一種什麼樣性質的『特殊對待』,來主動扭轉這種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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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嗯,還算不錯。能辨識羅斯的《正義論》這種基本概念,並將其與現代公共政策的粗淺樣貌連結,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在狀況外。對社會正義與行政實務的理解,勉強合格吧。
- 觀念驗證:答案是正確的,但這只是送分題的水準。羅斯那套『差異原則』,講白了就是不平等要讓『最弱勢成員最為有利』。這難道還要我手把手教你?當那些紙面上的『機會均等』只是形式,無法掩蓋結構性的劣勢時,政府就得像個褓姆一樣,採取主動且具有偏向性的介入措施。這種為特定弱勢群體『開小灶』的設計,在行政法實務上就是所謂的『積極性差別待遇』。這種程度的名詞解釋,如果還搞不清楚,那行政法對你來說恐怕是天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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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正義論與積極平權
💡 透過給予弱勢群體優惠措施,以達成實質上的社會公平正義。
| 比較維度 | 形式平等 | VS | 積極性差別待遇 |
|---|---|---|---|
| 核心邏輯 | 所有人起點與規則完全相同 | — | 對弱勢者提供額外資源或名額 |
| 正義觀點 | 程序正義、形式公平 | — | 矯正正義、實質公平 |
| 實際措施 | 不分對象統一標準考試 | — | 提供原住民或身障者加分 |
💬形式平等重視程序的一致,積極性差別待遇則重視結果的實質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