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32 題
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需挹注不同的財務來源,若依現行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該條例所謂的勸募團體?
- A 公立學校
- B 行政法人
- C 公益性社團法人
- D 遭逢不幸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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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法律要確保勸募金錢的流向透明、並設有會計查核與徵信機制,那麼法律傾向將「發起勸募」的法律資格,賦予給具有組織監督能力的「法人/機關」,還是不具備內部控管機制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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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由上述法條可知,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公益性社團法人皆為條文明定之勸募團體,而遭逢不幸的個人並不在法定勸募團體的範疇之內。因此,遭逢不幸的個人不是該條例所謂的勸募團體,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