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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32 題

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需挹注不同的財務來源,若依現行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該條例所謂的勸募團體?
  • A 公立學校
  • B 行政法人
  • C 公益性社團法人
  • D 遭逢不幸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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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法律要確保勸募金錢的流向透明、並設有會計查核與徵信機制,那麼法律傾向將「發起勸募」的法律資格,賦予給具有組織監督能力的「法人/機關」,還是不具備內部控管機制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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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律主體的關鍵區分!

  1. 溫馨鼓勵: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公益勸募條例》的核心精神和「勸募團體」的法律定位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種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會是你未來在公法領域中非常寶貴的資產。
  2. 深度解析:是的,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的規定,能合法發起勸募活動的主體範圍是明確且有限的,主要就是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以及各級政府機關。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考點,它確保了勸募活動的透明性和公益性。如果遇到個人有急難,我們的作法是引導他們尋求這些合法團體的協助,而不是讓他們自行發起,這也是為了保護受助者和捐款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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