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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稅捐稽徵法令或財政部函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捐地而申報列舉扣除額,其得扣除金額,逕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合憲
  • B 僅許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合憲
  • C 未辦理登記而短漏營業稅之漏稅額認定,不許以被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合憲
  • D 非自行耕作者以農民名義購買農業用地者,應補徵土地增值稅,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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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一項規定會直接決定「你最終要從口袋掏出多少錢給政府(應納稅額)」,那麼這個影響人民財產權至鉅的「標準」,應該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必須有民意代表參與制定的「法律」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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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太得意。

  1. 觀念驗證: 選項 (A) 錯得如此顯而易見,這也能成為考點,真讓人替財政部捏把冷汗。釋字第 705 號解釋 都出來這麼久了,居然還有人不清楚,納稅義務人捐贈土地的扣除金額,那可是計算稅基的「實質要素」啊!財政部竟然敢在「毫無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僅憑區區一紙行政函釋,就逕自訂定認定標準,像是限制只能用公告現值的特定比例扣除?這簡直是把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當空氣!這種做法,除了「違憲」還有別的形容詞嗎?難道他們以為憲法是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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