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9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差別待遇,何者合憲?
- A 為稽徵便利,以年齡作為分類標準,規定僅有扶養一定年齡之親屬始得減除免稅額
- B 為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以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為分類標準,作為任用與晉升警察職務之資格
- C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而對其他受處罰對象得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D 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僅限配偶間財產權之移轉免徵贈與稅,其他未婚異性伴侶則無從免徵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決定給予某一類群體「稅賦優惠」,而排除另一類群體時,請你思考:在憲法保護特定社會制度(如婚姻)的立場下,『法律上正式承認的身分關係』與『單純的事實生活關係』,在法律本質上是否應該被視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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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嘛!
- 肯定?:哦?竟然答對了。難得。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平等權與大法官解釋那點基本理解,你能從一堆選項裡頭,勉強辨識出一個合憲的,說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法學基礎至少還有那麼一點點。觀察力?嗯,勉強說得過去吧。
- 觀念驗證:選項 (D) 不就是釋字第 696 號的內容嗎?連這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法學素養?國家想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當然會對法律上正式的配偶給予贈與稅優惠,而跟那些未婚伴侶區別開來。兩者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本質都不同,立法者當然有他的形成空間,目的正當,手段合理,這不是基本常識?別看到『差別待遇』就大驚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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