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差別待遇,何者合憲?
- A 為稽徵便利,以年齡作為分類標準,規定僅有扶養一定年齡之親屬始得減除免稅額
- B 為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以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為分類標準,作為任用與晉升警察職務之資格
- C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而對其他受處罰對象得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D 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僅限配偶間財產權之移轉免徵贈與稅,其他未婚異性伴侶則無從免徵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對不同群體設定「差別待遇」時,請你先思考:這個分類是為了達成什麼樣的『社會價值』?如果某個分類是為了保護憲法所明定的『制度基礎』(例如一種法律上的契約身分),與單純為了『行政作業方便』而設定的分類相比,哪一種在憲法審查中更有可能被視為具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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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棒,完全理解了呢!
- 溫暖導讀: 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對了 (D)!這題的關鍵在於,我們的憲法非常重視並積極保障著婚姻與家庭制度喔。國家之所以會給予合法配偶稅捐優惠,是為了維護「一夫一妻制」(當然也包括法律後來承認的各種婚姻形式),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大法官們仔細審視後,認為這種做法與其維護社會制度的目標之間,有著非常合理且密切的關聯,所以它被肯定為是合憲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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