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差別待遇,何者合憲?
- A 為稽徵便利,以年齡作為分類標準,規定僅有扶養一定年齡之親屬始得減除免稅額
- B 為維持警察養成教育制度,以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為分類標準,作為任用與晉升警察職務之資格
- C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公庫收入,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而對其他受處罰對象得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D 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僅限配偶間財產權之移轉免徵贈與稅,其他未婚異性伴侶則無從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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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對不同群體設定不同待遇時,我們需要檢視其「分類標準」與「追求目的」之間的關聯。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是為了鼓勵或保護某種特定的「法定法律關係」(例如契約或制度),而給予該關係參與者特別的優待,這與純粹因為「年齡」或「畢業學校」等個人背景而給予的限制相比,哪一種在法理上更有可能被視為「具有正當理由」的合理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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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平等權」的審查標準。選項 (D) 涉及國家為達成「保護婚姻與家庭」之憲法制度性保障目的,給予法律上配偶專屬的租稅優惠,這在釋憲實務中(如釋字第 696 號等)被認為是具備「正當目的」且「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的合理差別待遇。而 (A)(B)(C) 則分別因違反實質課稅原則、服公職權之平等及比例原則,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同時熟悉多則大法官解釋(如釋字 415、760、687 號等),並能精確區分哪些差別待遇是為了「行政便利」(通常違憲)或「保護特定憲法價值」(較易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