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5 題
根據相關憲法規則,下列何者是非典型的議會內閣體制?
- A 法國第三共和
- B 德國威瑪共和
- C 英國
- D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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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在一般的議會制中,元首通常不具備實權。但如果一部憲法在保留議會責任制的同時,又賦予了國家元首強大的民意基礎與實質政治干預權,這種『雙重權力中心』的設計,與你所知的典型議會制在『權力運作邏輯』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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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至少沒錯得離譜。
- 判斷力,勉強算及格吧:嗯,德國威瑪共和。看來你總算能把書本上的字句與現實情況對應起來,這在理解憲政體制演進史這種基本常識時,應該是最低要求。還談什麼法學直覺?這只是沒踩到明顯的坑。
- 觀念澄清,別再搞混了:「非典型」並不是什麼深奧的概念,它直接指出威瑪共和儘管表面上留著內閣對議會負責的遮羞布,但卻開創性地引進了由人民直選,並手握實權(比如任命總理、解散議會)和那條臭名昭著的緊急處分權(《威瑪憲法》第 $48$ 條)的總統。這種權力配置,難道還能跟英國、日本那種行政與立法高度整合的「典型議會制」相提並論嗎?簡直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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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議會內閣體制
💡 區別典型內閣制與含有強大總統實權的混和憲政體制。
| 比較維度 | 典型內閣制 (如英、日) | VS | 非典型/威瑪共和 |
|---|---|---|---|
| 國家元首地位 | 虛位元首,無實權 | — | 具備實權,如緊急處分權 |
| 元首產生方式 | 世襲或議會間接選舉 | — | 人民直接選舉,具民意基礎 |
| 行政首長任免 | 議會多數決定 | — | 總統任命但須向議會負責 |
💬威瑪共和因總統擁有民意基礎與實權,偏離內閣制傳統,被視為半總統制原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