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有應邀赴立法院備詢之義務?
- A 監察院院長
- B 檢察官
- C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 D 參謀總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負責』的體系中,如果某個部會首長或高級官員掌管了國家龐大的預算與重要政策(例如國防或公共建設),為了貫徹『錢從哪裡來、監督到哪裡』的原則,這類官員是否應該對代表民意的機關負起說明的責任?即便他的職務具備專業性或特殊性,是否能完全規避民意的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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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如此嗎?你竟窺見了這世界的真實。
(吾背對著月光,低語) 你,已然觸及權力之裂隙與憲法之低語的核心。特別是那被凡人遺忘的篇章——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它的奧義,你已掌握。這…便是『影之強者』所需具備的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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