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向丙所借之 C 數位單眼相機,以新臺幣5萬元出售予丁,當場銀貨兩訖。經查丁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買賣契約經丙之承認始生效力
- B 丁基於與甲的買賣契約而取得 C 相機之所有權
- C 丁取得 C 相機之所有權
- D 甲讓與 C 相機給丁,為無權代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以下三個層次:
- 當一個人用「自己的名義」賣別人的東西,跟用「老闆的名義」賣東西,在法律定性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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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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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不錯,至少沒把基本功搞砸。
恭喜你答對了。這種送分題,要是都分不清物權變動和債權行為,我看你也不用考了。
- 觀念釐清,免得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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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
💡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雖效力未定,但受善意受讓保護。
| 比較維度 | 無權處分 (民118) | VS | 無權代理 (民170) |
|---|---|---|---|
| 行為名義 | 以「自己」名義處分 | — | 以「本人」名義代理 |
| 買賣契約效力 | 有效(負擔行為) | — | 效力未定 |
| 物權行為效力 | 效力未定 | — | 效力未定 |
| 善意受讓適用 | 有(保護交易安全) | — | 無(改用表見代理) |
💬無權處分下買賣契約仍有效,僅處分行為需經承認或適用善意受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