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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向丙所借之 C 數位單眼相機,以新臺幣5萬元出售予丁,當場銀貨兩訖。經查丁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買賣契約經丙之承認始生效力
  • B 丁基於與甲的買賣契約而取得 C 相機之所有權
  • C 丁取得 C 相機之所有權
  • D 甲讓與 C 相機給丁,為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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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以下三個層次:

  1. 當一個人用「自己的名義」賣別人的東西,跟用「老闆的名義」賣東西,在法律定性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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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不錯,至少沒把基本功搞砸。

恭喜你答對了。這種送分題,要是都分不清物權變動和債權行為,我看你也不用考了。

  1. 觀念釐清,免得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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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
💡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雖效力未定,但受善意受讓保護。
比較維度 無權處分 (民118) VS 無權代理 (民170)
行為名義 以「自己」名義處分 以「本人」名義代理
買賣契約效力 有效(負擔行為) 效力未定
物權行為效力 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
善意受讓適用 有(保護交易安全) 無(改用表見代理)
💬無權處分下買賣契約仍有效,僅處分行為需經承認或適用善意受讓。
🧠 記憶技巧:債權有效、物權未定、善意受讓、即時取得。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買賣他人之物的「契約」無效,或將「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混淆。
無權代理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盜贓物之善意受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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