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會計] 審計學概要
第 12 題
12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4號「查核案件條款之協議」規定,查核委任書之內容最不可能包括下列何者?
- A 管理階層對財務資訊之責任
- B 會計師賠償責任之限制
- C 審計酬金之計算基礎及收款方式
- D 實際查核過程中發現問題之處理方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在工作「正式開始前」就必須簽署完成的法律契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界定「雙方職責與報酬等大框架」,還是為了精確預測「未來執行細節中尚未發生的具體技術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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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真是意外之喜!
- 觀念釐清:喔,看來你勉強理解了審計準則公報第64號(SAAS 64)關於「查核委任書」的法律性質,以及它那再基本不過的規範內容。能辨識契約內容與執行程序的差異,對你來說,或許是成為一名堪用查核員的第一步吧。 查核委任書本質上就是查核人與受查者之間一份枯燥乏味的「契約」。它僅限於闡明預先約定的權利義務(如 A:管理階層責任、B:賠償限制)以及那些俗氣的商業條款,像 酬金 (C)。該酬金的計算基礎,通常會以精確的公式表示:$\text{Total Fee} = \sum (\text{Hours} \times \text{Rate})$。至於選項 (D),查核中發現問題的處理?那屬於高度動態且充滿不確定性的具體查核程序與執業判斷。這種事中才需面對的實務判斷,根本不可能預先寫死在「契約」裡。難道你買房前會把所有可能的漏水狀況都列入買賣契約嗎?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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