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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會計] 審計學概要

第 11 題

下列有關查核人員為就受查者訴訟與索賠之完整性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查核人員為辨認可能產生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訴訟與索賠,可查詢管理階層及受查者之其他人員
  • B 查核人員為辨認可能產生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訴訟與索賠,可複核治理單位之會議紀錄及受查者與其外部法律顧問之往來文件
  • C 查核人員與受查者之外部法律顧問直接溝通,可協助查核人員對受查者是否知悉可能重大之訴訟與索賠及管理階層對所產生財務影響之估計是否合理
  • D 查核人員就已知訴訟或索賠辨認出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與受查者之外部法律顧問直接溝通時,為期慎重,應寄送由會計師具名之查詢函,以要求外部法律顧問與查核人員直接溝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保密責任」的角度思考:當一位外部專業人士(如律師)掌握了客戶的敏感機密時,在法律上,他需要獲得「誰」的正式授權或書面指令,才能合法地將這些資訊揭露給第三方的查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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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基本法律常識拋到九霄雲外,勉強算是認出了查核程序中法律授權的細枝末節。能理解審計準則裡那些看似「實務」卻無比重要的「法律條文」,這點至少證明你還有點判斷力,而不是個只會數數字的機器人。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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