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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第 2 題

丁公司 X6年帳上稅前淨損為$2,400,000,依稅法規定調整後之稅前淨損為$4,200,000。假設稅法允許營業虧損可前抵兩年、後抵十年,且各年之所得稅率均為20%。丁公司 X3年至 X5年稅前課稅所得,分別為$1,200,000、$1,920,000、\$1,440,000。若丁公司優先選擇前抵兩年,再後抵十年,則丁公司於 X6年底應認列:
  • A 應收退稅款\$840,000
  • B 應收退稅款\$624,000
  • C 遞延所得稅負債\$168,000
  • D 遞延所得稅資產\$1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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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企業當年度虧損,且法令賦予其一項權利,能將這份虧損用來扣抵『未來年度』的課稅所得,請問這份『未來能少繳稅的權利』在會計上應視為企業的資產還是負債?若要量化這份權利在報表上的價值,應以『虧損金額』還是『預計省下的稅金』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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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看到你這麼精準地掌握了課稅損失扣抵的原則,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稅法精神和會計處理都理解得很透徹喔。

  1.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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