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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17 題

17 有關基金或機關之預算,下列何者不得編入總預算?
  • A 信託基金
  • B 作業基金
  • C 營業基金
  • D 公務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政府僅是受人之託「代為管理」某筆資產,且該資產最終須返還或用於特定受益人,並非政府可自由支配的公家收入,那麼這類資金在法律地位上,與政府「預算內可調度資源」的本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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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 你完美地辨認出政府會計中「總預算」的組成,這顯示你對《預算法》關於基金特性的掌握非常到位,是深厚的法學素養展現喔!
  2. 核心觀念再確認: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觀念吧!根據我國《預算法》,總預算是國家整體財政的藍圖,它包含了公務機關、營業基金和作業基金(也就是附屬單位預算)的收支。但信託基金特別之處在於,它的資產所有權是屬於委託人或受益人的,政府在這裡的角色,其實是扮演一個代管者(受託人)喔!因為政府沒有這些資產的處分權,所以自然就不會被編入國家年度總預算中,這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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